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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款購買設備

壹、企業拆遷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目前法律法規並沒有針對企業征收拆遷出臺相關的免稅政策,因此企業因征收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不屬於免稅、不征稅範圍,企業在獲得拆遷補償款並依法扣除相應費用後,結余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繳納。

二、企業使用拆遷補償款新購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不得抵扣,可抵扣的項目為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費用

1、現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0號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不得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文《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項規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之後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相應的各類資產購買不得作為搬遷支出”。

提請企業關註:國稅函[2009]11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購買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費用可抵扣的規定已被廢止。已廢止的118號文中第二項的規定:“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於2012年10月1日之後的企業拆遷項目,重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項目的費用不得從拆遷補償款中抵扣。該部分往往金額較大,企業主在搬遷過程中應當謹慎決策新購置項目,以免出現不可抵扣和大量應納稅金額的稅收風險。

2、企業拆遷補償款的扣除項目主要是針對員工安置以及資產變賣和搬遷支出,該部分較資產重置支出占比較小但明細項目較多,普遍存在於企業搬遷過程中,需要企業關註具體扣除項目下的財務核算。

實務中可扣除項目全部計算的結果大概占到全部拆遷補償款的5%左右,如果企業有專業財會、稅務人員去組織整理材料,還原企業上述費用的真實情況,以上可扣除項目最高有可能達到整體拆遷補償總額的20%左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八、第九、第十條的規定,這些項目具體包括:

1、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

2、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

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4、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5、企業由於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6、企業由於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三、如果符合政策性搬遷要求,企業可以申請備案以獲得拆遷補償款五年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

《40號文》為企業提供了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在符合政策性搬遷前提下,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企業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可以享受最長五年的遞延納稅期間。

由於兜底條款的存在,導致政策性搬遷範圍較大。若滿足征收拆遷主體為政府;基於公***利益兩個條件,基本該拆遷項目可以納入政策性搬遷範圍。《40號文》對於公***利益作出了明確的列舉式定義,企業在接到搬遷公告時應當及時判定該拆遷項目性質: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利益的需要。

遞延納稅是指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最長五年的搬遷年度結束後,對拆遷補償款結余進行匯總清算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在獲得拆遷補償款後,應當明確自身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責任,並及時判斷是否可以享受納稅優惠政策,了解上述涉稅事項相關要求,以免出現應繳未繳稅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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