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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的債務利息收入應確認遞延所得稅。是對還是錯?

壹個

錯誤企業取得的債務利息收入,應確認遞延所得稅錯誤,應為永久性差異。企業取得的債務利息按稅法規定是免稅的,會計核算是對的

這部分收入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的區別是永久的,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債務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規定執行:

2 .企業持有發行人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至到期時,其從發行人取得的債務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3 .按照本公告第壹條第(二)項計算的債務利息收入,企業提前轉讓國債或者投資於非發行人購買的國債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的通知》財稅

2012及以後企業和個人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發行和償還的債券。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2.對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建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鐵建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企業取得上述債券利息收入(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50%)進行納稅調整時,視同免稅收入,減少納稅。企業從其他債券取得利息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債務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壹項已經實施多年的政策。國務院1992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條例》(國務院令第95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現行的《境內投資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免除國債利息收入也是通行做法,主要是國債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如果征稅,壹方面相當於通過征收所得稅收回國家財政支付的部分利息,沒有實際意義;另壹方面會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獲得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基本沒有相應的成本和費用,所以對債務利息的收入免稅並不違反收入與成本費用相匹配的原則。因此,該法保留了這壹政策,並在第26條第1款中將債務利息收入規定為免稅收入。值得註意的是,雖然這部法律規定債務利息的收入免稅,但並不意味著所有與國債相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人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取得的收入,仍應作為轉讓財產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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