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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的收據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8號,2018)規定: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費用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費用以發票(包括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的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從事小額零星經營的個人,其費用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收據、內部憑證在稅前扣除。收據應包含收款人姓名、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支出項目、收款金額和其他相關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對開具應稅項目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費用不屬於應稅項目的,以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然不是應稅項目,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可以開具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從境外購買貨物或勞務發生的費用,應憑對方開具的發票或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及相關完稅憑證在稅前扣除。

企業與境內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和個人接受應納稅增值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發生的費用分攤的,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接受應稅服務的企業以本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境內其他企業和個人接受非應稅服務發生的費用分攤的,企業以發票以外的其他對外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企業接受非應稅服務以企業出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出租方開具發票作為水、電、氣、空調、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互聯網等費用的應稅項目。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壹承租人)辦公和生產場所發生的費用,企業將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用分攤方式的,企業應當以出租方出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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