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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有報廢產品的稅收如何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存貨》及相關規定,存貨損失或毀損應作為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處理。經批準後按管理權限,根據損失原因,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因計量和接收錯誤、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盤虧,應先扣除剩余物資價值、可收回的保險賠款和過失賠償,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2.因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賠償,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非正常原因造成存貨毀損、滅失的,按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

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按照稅收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

(壹)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出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存貨而造成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存貨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並正常報廢清理的固定資產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時正常死亡造成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及其金融衍生產品發生的損失;

(六)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無法準確認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第二十壹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損失,應當根據下列有關證據,以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和保險賠償或者責任賠償後的余額為基礎確定:

(1)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同壹企業存貨不足10%,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虧損不足10%,或不足10萬元。)庫存,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者批量超過上述標準的大型存貨,應當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理賠的,應有保險公司理賠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的說明和批準文件;

(5)剩余價值的說明;

(六)相關內部責任認定、責任賠償及內部審批文件。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報廢的產品不屬於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根據

國稅發[2009]88號

文件第二十壹條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判斷報廢產品是否屬於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應從進項稅額中轉出),經批準後方可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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