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申請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在本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被評定為本市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技師(國家中等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5、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犯罪記錄及其他不適宜常住戶口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辦法45號[2019]?第五條(投標條件)
持有人申請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在本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被評定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本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五)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且無犯罪記錄和其他不適宜轉為常住戶口的情形。
第七條(適用)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條件的持有人,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申請材料。用人單位審核個人申請材料後,通過本市“壹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材料具體包括:
(壹)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申請在本市常住戶口;
(二)市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納稅證明;
(三)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
(四)個人承諾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且無犯罪記錄;
(五)本人或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及親屬的房屋相關產權證明或租住公房的證明;
(六)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