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建設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五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遵循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的原則。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省、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第三方評估,定期對下壹級人民政府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加強輿論監督,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曝光營商環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人人建設營商環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第二章 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第八條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禁止頒布、施行歧視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第九條 市場準入應當實施負面清單制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進入。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企業開辦程序,除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自受理企業設立申請起到辦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優化企業註銷辦理流程,精簡企業註銷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對設立後未開業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的註銷,按照簡易程序辦理。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服務規範,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授權確定稅率標準的,應當充分征求各類市場主體意見。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深化辦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辦稅流程、拓寬辦稅渠道、簡化涉稅資料、壓縮辦稅時間、提高辦稅效率,推進涉稅服務事項網上辦理。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推動“證照分離”改革,建立健全辦照即可生產經營制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外,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市場主體在取得營業執照、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後,即可取得相關許可從事相應生產經營活動。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加強監管為市場主體提供滿足許可條件的指導服務。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可以依托社會信用信息創新惠及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推進金融產品信息查詢服務,提高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便利度、申貸獲得率。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取消各類違規手續費,減少融資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融資服務。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根據實際編制融資擔保目錄,明確項目類別、材料清單、辦理流程和費用標準,向社會公布並提供咨詢服務。第十六條 積極推進全省公***資源交易平臺整合***享。拓展公***資源交易平臺覆蓋範圍,建立交易目錄清單,整合公***交易平臺,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者審核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