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議費的稅務處理:
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1、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
2、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
3、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壹律不得扣除。
對會議費的入賬問題,如果是離開公司到異地開會必須要把會議邀請函作為重要的法律憑證附在記賬憑證後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賓館或者在公司的會議室開會,則需要提供會議文件,會議材料、簽到記錄作為重要的法律憑證。
(二)培訓費的稅務處理:
培訓費發票必須是有教育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出的培訓費發票,否則只能開會議費的發票。
(三)工會經費的稅務處理:
(國稅總局2011年公告第30號)明確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國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差旅費的稅務處理:
(財辦行[2011]36號)規定,副部長級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含隨行壹人)可以乘坐商務座,並按照商務座車票報銷;正、副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壹等座,並按照壹等座車票報銷;處級及以下人員可以乘坐二等座,並按照二等座車票報銷。
(財行[2006]313號)規定,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壹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壹等艙、飛機頭等艙。有關差旅費的規定如下表,企業可以參照執行,但應制定企業自身的《差旅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