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保定保險程序:
1.申請條件: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在保定市工商局註冊並在市(區)地方稅務局開戶的相關單位,可向市社保所或開戶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二、搬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或前三證之壹的五證)
4.開戶許可證;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6.單位公章;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3.辦理地址:保定市東二環人才大廈1539號,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保定市社保所,保定市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所。
四。辦理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13:30-17:30下午
動詞 (verb的縮寫)聯系電話號碼:
保定市社會保障事務所:5077068
保定市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研究所:2037686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和戶籍登記、轉移、註銷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參考資料:
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