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有:
1、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權利人卻寫成股東,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2、帳面上列示股東的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3、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壹起不能劃分清楚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上述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從而給公司帶來額外的稅負。
4、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提應付福利費,且年末帳面保留余額5、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仍按工資總額壹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支出時也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專用單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