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拆遷補償款財務如何稅務處理,
營改增後,關於企業取得拆遷補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的問題,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執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因為財稅201636號文沒有對房屋拆遷補償是否該交增值稅予以界定,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所以稅務機關在沒有上位法支撐的情況下,不能要求被拆遷企業繳納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但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因此企業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才能辦理免征,如果沒有收到免征批文,則會被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而交納土地增值稅。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符合政策性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這裏“搬遷支出”指重置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及搬遷損失費用,不包括安置職工的費用,這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61號文規定的搬遷收入準予扣除安置職工費用,略有不同。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用獲得的政府拆遷補償款異地重建改良固定資產的支出可以從拆遷補償收入中扣減,改良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改良的固定資產稅前扣除兩次,壹是抵減收入,二是通過計提折舊扣除,但享受兩次扣除的條件是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完成搬遷。五年後完成搬遷的,其搬遷或處置收入不能扣除改良固定資產,但可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允許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利用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搬遷企業在取得政府拆遷補償款後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解散的,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