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擴展數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1)資本支出。指納稅人購建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應當通過折舊逐步攤銷。
(2)無形資產轉讓和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自行購買無形資產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轉讓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不得直接扣除,而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3)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在未轉為重大損失前,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非法經營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律法規、有關部門罰款、罰沒財物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種稅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稅務機關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的罰款,以及上述以外的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七)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國家允許扣除數額的。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目的的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各種贊助費用。
(9)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權責發生制計算。同時,關於分期付款銷售貨物、長期工程(勞務)合同和其他業務經營的規定,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確定: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貨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根據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如果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對於持續時間超過65,438+02個月的其他企業,可根據完工進度或已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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