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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企業的房產和土地稅可以分單嗎?

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及多方接受應稅服務或不應稅服務,費用可以單獨形式劃分。出租人也可以與承租人分攤出租房屋產生的水電等費用。

分單,分單,28號公告只說了這個分單,沒有給出分單的樣式。實際工作中,拆分單也是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的,只要能充分顯示成本劃分,其實應該是合理的。

當然,如果妳不會自己設計拆分單,可以參考河北省稅務局公布的壹個拆分單樣式,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根據不同的費用和自己的情況增減。

其實在分單的使用上也存在壹個問題,比如電費的劃分。如果實際使用人是壹般納稅人,只能作為所得稅的法定稅前扣除憑證,但這張分割單不是增值稅的法定扣除憑證,也就是說用戶不能抵扣增值稅。

我們知道,增值稅的原理是,最終由實際消費者承擔增值稅。

商品或服務從無到有,只有最終進入消費環節,才是增值的真正停止。舉個例子,假設壹批商品通過ABCD等多個環節最終進入消費者二哥手中.....,而二哥自己用了之後也不會流通增值。超市賣給二哥的價格是100元。其實最後只需要對這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稅。二哥交113元買這個東西,其中13是向國家繳納的增值稅,前壹個環節理論上是不征稅的。

但是我們都知道,中國的增值稅不是這樣做的。我二哥買的這個商品是出廠的。工廠賣給批發商的時候,批發商按售價繳稅。超市賣給我二哥,最後到了消費者手裏,按賣價交了個稅。

為什麽要再來壹次?簡單來說,我們很難判斷商品在實踐中是否會繼續流通,該環節是否是真正的消費環節。所以幹脆先對每個環節征稅,買家按稅率繳稅,賣家代收。

那麽這樣做肯定會違背增值稅的本質,會出現重復征稅。怎樣才能避免雙重征稅?

很簡單,如果每個環節的購買者都沒有實際用於消費而是繼續生產和流通,比如超市從批發商那裏購買,繼續賣給消費者,這就是持續流通,那麽它從批發商那裏繳納的稅就被稅務局“退還”了。

怎麽還?實際上,在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出臺之前,這個“退”就是抵扣,即在進壹步的流通中,從全額上繳國家的稅款中扣除,剩余的余額再上繳。比如超市賣給二哥,按照全額100*13%計算稅款,然後從預繳的稅款中扣除,最後按照100 * 13%-80 * 13%的結果繳稅。

如果減少的是負數,那就留待以後吧。這種“退”,其實不是真金白銀的退給妳。

但是,如果妳購買的產品是用來繼續生產經營的,如果妳不能退還(抵扣)妳之前繳納的增值稅,那麽這部分相當於妳的增值稅就會轉化為經營成本,這就是妳的損失。在拆分單的情況下,如果租賃企業只取得出租方的拆分單,就不能退還(抵扣)購電預繳的增值稅。對於它來說,相當變相的成為了最終的用電者,這個增值稅已經沈澱到了自己的生產經營成本中。

量少沒關系,但是有些生產單位消耗的水電費巨大,累計的增值稅也很大,所以這個時候拆單並不是壹個劃算的選擇。

所以要根據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處理。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是壹般納稅人,建議出租人可以不拆單直接轉賣貨物,開具相應部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讓承租人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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