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稅負率=實際交納增值稅稅額/不含稅的實際銷售收入*100%;
2、所得稅稅負率=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收入)*100%;
3、主營業務利潤稅負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主營業務利潤)*100%;
4、印花稅負擔率=(應納稅額/計稅收入)*100%。
稅負率評價標準:
1、分析企業的價值鏈
制造企業的價值鏈通過包括了研發設計、采購、生產制造、銷售、運輸、售後服務、行政人力資源等部分。對於壹個獨立的企業,往往內部囊括了以上價值鏈的全部,各個部分產生的增加值在同壹家公司匯集,企業稅負比較高;
2、分析企業的生產方式
企業的加工費用包括了折舊、人工、輔助生產的費用,這些費用都沒有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但如果企業將部分產品發外加工,對方開具專用發票,這些加工費就產生了進項,企業銷售額相同的情況下,交納的增值稅減少,稅負下降;
3、分析企業的運輸方式
企業銷售產品往往是送貨到對方的倉庫,運輸成本比較高。運輸費用的處理有不同的方式,我們比較兩種常見方式的稅負差異:壹是買方承擔,運輸公司直接開具發票給買方;壹是賣方承擔,運輸公司直接開具發票給賣方。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壹般是用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總額除以當期企業銷售收入然後乘以10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