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呈多發態勢。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其危害不容忽視。
誠信訴訟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並設置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
為進壹步促進訴訟誠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專門細化了對違反誠信原則、虛假訴訟等行為予以嚴厲制裁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發揮審判職能積極貫徹施行相關規定,保護和引導誠信訴訟,塑造誠信、健康的訴訟環境,嚴厲制裁訴訟失信行為,運用法治方式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本文對民事訴訟中常見的不誠信訴訟行為的表現、成因進行了分析,並結合審判實際提出防範對策和建議。
壹、不誠信訴訟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壹)濫用訴訟權利
1、濫用起訴權。在起訴階段,有些當事人基於某種不正當意圖或者不合理要求,濫用法律賦予的起訴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惡意提起訴訟。具體表現有兩種形式:壹是故意編造某種不存在的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如原被告並不存在借貸關系,原告以捏造的借條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回欠款,以期獲取不當利益。二是雖然存在某種事實,但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法律依據,如追討賭博引發的欠款。
2、濫用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故意轉移財產逃避支付責任,以確保勝訴判決的實現。但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存在濫用財產保全申請的情形:壹是隨意申請財產保全。起訴後不論對方是否有履行能力或逃避執行可能,壹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不當申請財產保全。有的原告起訴依據明顯不充分,明知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仍然申請財產保全,以圖通過財產保全,凍結對方經營帳戶或查封不動產、生產設備,損害對方正常生產經營和商業信譽,向對方施壓。
3.基於拖延訴訟目的提出管轄異議。有的被告明知無充分依據,仍提出管轄權異議,目的在於拖延訴訟,在管轄異議被裁定駁回後,有的又繼續提起上訴,嚴重拖延訴訟進程。
4.以拖延履行為目的提起上訴。實踐中,壹些當事人為達到遲延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目的,濫用上訴權,無正當理由而提出上訴。具體表現:壹是提起上訴後故意不在法定期限內預交訴訟費用,待二審法院發現後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以此拖延裁判文書生效時間。二是明知上訴請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基於某種不正當或不誠信意圖而提起上訴,使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嚴重耽誤壹方當事人權利的及時實現。
5.惡意逃避法律文書送達。當前,法律文書送達難問題突出,采用公告方式送達所占比重較高。送達難的部分原因是單位被告搬遷、戶籍地變更、外出務工等,還有相當壹部分是當事人故意逃避正常法律程序,這涉及兩種情形:壹是被告故意離開戶籍地以躲避法院訴訟;二是以企業為被告的案件,雖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出現困難,但是並未依法清算註銷,工商登記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惡意逃避拒絕簽收法律文書。
(二)違背客觀事實進行虛假陳述
1.故意捏造、虛構事實,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相符的陳述。該種情形在民事訴訟中並不少見。很多案件尤其是借貸類糾紛,由於雙方當事人在形成證據材料時即與客觀事實存在偏差,法院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作出事實認定和裁判,往往會與客觀真實不符。最典型的如利息計入本金填寫借條,特別是壹些整數借條,如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這壹事實極難查明。
2.對同壹事實作出前後矛盾的陳述。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對同壹事實作出前後矛盾的陳述,在少數情況下是發現對事實掌握有誤後予以更正,多數則是不誠信的壹種表現。如壹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向被告主張借款10萬元,原告在陳述借款過程時,先是陳述借款當日壹次性交付全部款項,後又陳述系出具借條前壹段時間內陸陸續續多次借款後讓被告匯總出具10萬元借條。原告對於案件關鍵事實的陳述前後矛盾,法官必須對該事實判斷加以格外註意。
3.對應當知道的涉及自身的相關事實,在對方當事人不能充分舉證的情況下故意回避不作回答。如原告某機械公司訴被告某泵業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壹案,原告主張已將加工物交付被告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交了有簽字的送貨單,但對簽收人員是否是被告方工作人員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而被告對該事實應明知,雖經法庭再三詢問,被告均未做出肯定或否定答復,而是做出“不清楚”這壹模糊回答,表現出不誠信態度。
(三)不誠信舉證
不誠信舉證與虛假陳述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偽造、變造證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此類虛假證據材料主要是書證和證人證言。由於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訴訟中此類行為不多,但仍不乏有壹些當事人和律師鋌而走險。該種情形常見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壹些當事人為了多要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故意提供單位虛假工資證明。
2.壹方當事人持有對對方有利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民事訴訟壹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提出主張的壹方有時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如壹起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其和被告簽訂買賣合同並已履行交貨義務,但原告所持合同原件遺失,只能提交復印件及送貨單作為證據,而被告不但否認已收到貨物,甚至否認雙方買賣關系的存在。根據原告提交的合同復印件內容及壹般商業交易慣例,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持壹份,但是被告拒不承認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
3.在質證中利用證據瑕疵,故意曲解證據材料的“三性”或證明內容。庭審中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但質證應當秉持尊重事實的態度,不應以各種理由故意曲解。如壹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對賬確認後,被告寫下欠條交付原告明確欠款總額為50000元,後被告付款45000元,未打新條,直接在原欠條後註“還(huan)欠款45000元”。現原告主張“還(hai)欠款45000元”,起訴被告要求支付剩余貨款45000元,而結合雙方銀行流水可以證明被告實際欠款僅5000元,可以看出被告顯然利用了對帳單上內容較為混亂故意曲解案件的事實。
(四)制造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極端表現形式,是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此類案件往往查處難度較大。虛假訴訟案件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較為高發,主要表現在兩類案件類型:壹是被告不到庭抗辯,只有原告方的陳述與舉證;二是雖然被告到庭,但是原、被告雙方配合默契,多是主動要求調解,雙方缺乏基本的訴訟對抗。
(五)不誠信調解
民事案件調解率較高,但不誠信調解現象也較為突出。有的被告在調解協議中故意設置較長的履行期限,實際上並無履行誠意,而是為拖延債務履行的權宜之計,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仍不主動履行。實踐中,以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數量和比例都較高。
(六)規避執行
執行階段的不誠信,主要是規避執行,利用法律漏洞或設置人為障礙,造成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假象,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主要表現形式有:壹是隱匿執行主體,被執行方外出躲避,長期不歸或下落不明;二是隱匿執行財產,將財產所有權登記到他人名下,將固定資產不入賬,將公司盈利轉化為個人財產;三是惡意降低履行能力,如利用離婚或夫妻財產約定將***有財產歸於壹方或子女名下,以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債權或怠於追償到期債權;四是濫用訴訟程序,如濫用和解協議惡意拖延、轉移財產;五是假破產真逃債,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利用公司改制轉移財產。長期以來,債務人欠債不還,不守信用,逃避債務,規避、抗拒執行已成為壹種社會頑疾。據統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生效後,70%以上的債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
二、不誠信訴訟的成因分析
(壹)訴訟參與人層面
壹是當事人誠信意識缺失。誠信意識缺失伴隨的往往是法制意識淡薄。壹些當事人在參與訴訟過程中為追求不當利益或逃避法律責任,明明實施了某種行為卻矢口否認,造成對方舉證困難,或明知某種理由不能成立,仍利用法律賦予的程序性權利如管轄異議申請權、上訴權等,實現其不正當目的。
二是律師代理理念不當。當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隊伍較為龐雜,素質良莠不齊,少數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過程中以利益至上,壹味追求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訴訟利益,而背棄應有的職業道德,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來幫助當事人實施不誠信訴訟行為。
三是企業商業經營存在漏洞。壹些企業的商業行為或經營管理存在漏洞,風險防範能力弱,容易給不誠信行為以可趁之機。如賣方送貨上門,在不確定簽收人身份的情況下讓其簽收貨物,如果事後買方予以否認,將造成賣方主張貨款時舉證困難。對於買方為個人的,購買並收到貨物後要求賣方開具付款人為他人的增值稅發票,造成賬目不清、交易關系混亂。
(二)司法層面
壹是審判人員甄別和應對不誠信訴訟行為的能力不強。對於當事人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壹些審判人員缺乏足夠的識別能力,即使發現壹些訴訟行為可能涉嫌不誠信,但是缺乏對訴訟進程的控制引導和對不誠信行為的有效應對,尤其是不能合理運用釋明權實施訴訟引導、控制訴訟進程,造成庭審程序處於被動狀態。
二是機械適用證據規則,忽視案件整體效果。在壹些案件中,當事人存在明顯不誠信訴訟行為,而有的法官在事實認定過程中對此類行為缺乏足夠考量,機械適用證據規則,作出的裁判盡管符合法律規定,但從案件整體效果或者社會公眾的角度來看,裁判結果往往缺乏合理性。
三是缺乏嚴厲的懲戒機制。審判過程中,法官有時即便知悉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進行虛假陳述實施不誠信訴訟,但很難采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手段和較為嚴厲的懲戒措施。
(三)社會層面
壹是社會信用環境較差。當前社會信用缺失現象整體較為嚴重,甚至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社會性誠信危機,造成的後果:壹是信用危機引發的經濟糾紛不斷湧入訴訟領域,導致案件糾紛數量增長較快;二是日常交易中缺乏風險防範意識,交易程序不完善,壹旦進入訴訟程序,民事行為中的漏洞容易被不誠信方所利用。
二是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力。目前,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和監督比較缺乏,對壹些代理人、辯護人違反職業道德進行不誠信訴訟,相關管理部門缺乏切實有力的行為手段予以制約和懲戒。另外,稅務部門對民事主體不誠信行為的監管缺位,對實踐中存在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代開發票等不合法行為,缺少有力的監督管理。
三是社會征信體系不健全。壹些當事人在民事交易中存在欺詐、拖欠賬款、惡意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低劣等情形,民事活動中的不誠信往往會通過具體案件反映到訴訟中。同時,當前社會征信體系不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享機制,企業信用評級工作也相對滯後,導致壹些民事主體在日常商業活動中的不誠信信息不能為法官和相關職能部門所掌握。
三、規制不誠信訴訟的對策和建議
(壹)觀念層面:牢固樹立誠信意識
1.當事人應樹立正確的訴訟理念。構建誠信社會,尤其是形成良好的誠信訴訟氛圍,需要每壹個市場主體,無論在民事交易中還是在訴訟活動中,都要遵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道德規範,秉持誠實信用的民事交易理念,樹立誠信訴訟意識,守信、重信。
2.律師應樹立正確的代理理念。律師作為誠信訴訟機制建設的重要環節,在促進誠信訴訟過程中應當發揮積極作用,樹立正確的代理理念。壹是依法行使代理權,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舉證和陳述都應以事實為依據,不能為片面追求勝訴而罔顧最基本的職業道德,甚至違法辦案。二是堅持獨立性,能動發揮律師在構建誠信訴訟中的作用。律師在代理案件、接觸當事人過程中,對於當事人的虛假陳述和虛假證據,應善於溝通引導,促使當事人自覺誠信實施訴訟行為。
3.審判人員應提高引導當事人進行誠信訴訟的意識。不誠信訴訟現象的大量存在,對審判人員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判人員要善於甄別和應對形形色色的不誠信訴訟行為,積極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實施誠信訴訟。為此,要加強培訓和交流,提高審判人員對民事交易慣例、誠信訴訟等方面知識的學習掌握,加強審判經驗交流。對那些明顯不誠信的訴訟案件,要在法律的框架範圍內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應對,在程序上予以規制,在實體處理上依法保護守信方合法權益。
(二)司法層面:強化審查措施
壹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了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規則外,審判人員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對那些訴訟行為明顯不誠信的當事人,對其舉證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積極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以維護守信方合法權益,最大限度還原案件事實。
二要嚴把案件事實審查關。對於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要嚴把案件事實審查關。壹是堅持直接言辭原則。對案件當事人不到庭且代理人不如實陳述,要求相關當事人到庭參加庭審活動,關鍵證人要出庭陳述證言,以便更好查明案件事實。二是加強對調解案件事實的審查。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借貸類案件,應持謹慎態度,加強案件事實審查,尤其嚴格審查款項交付的具體過程、債權人的經濟狀況等,防止虛假調解。
三要正確行使釋明權。訴訟釋明是審判人員的審判職責之壹。釋明通常涉及到闡釋法律規定,告知訴訟風險及相關事項等。加強訴訟釋明,還有助於引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誠信參與訴訟活動。在庭審過程中,如審判人員對訴訟參與人的陳述和舉證是否真實產生合理懷疑,可以通過特別強調的方式就某些問題細節加強詢問,並闡釋法律規定,告知訴訟參與人弄虛作假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對壹方當事人不誠信訴訟造成訴訟拖延,給另壹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其他後果的,法官可以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受害方提起侵權之訴。
四要充分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審判人員除合理運用自由心證外,還應綜合考慮當事人在民事交易及訴訟程序中的誠信程度,加強誠實信用原則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適用,以保障誠信交易規則和訴訟秩序,依法保護誠實守信壹方的合法利益。對經查明存在虛假舉證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可以根據具體情節、後果,對實施不誠信訴訟的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依法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社會層面:加強誠信機制建設
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在全社會營造誠信訴訟的良好氛圍。依托多種途徑,如新聞媒體、法庭公眾開放日、編制宣傳資料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誠信訴訟的理念,加強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教育,在全社會營造“誠信褒獎、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
2.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打擊虛假訴訟聯動工作機制。針對當前虛假訴訟危害大、數量多、查處難的現狀,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打擊虛假訴訟聯動工作機制,***同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案件可能為虛假訴訟並涉嫌刑事犯罪的,應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於律師、法律工作者參與、指使當事人實施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並督促責任追究。
3.市場主體要提高防範意識,避免管理漏洞和潛在風險。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在經營中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及時消除管理漏洞。要規範公司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做出重大決議、股權轉讓、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等,均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進行。要規範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明晰財產進出記錄。要規範經營行為,對外業務往來應當規範化,尤其註意訂立合同的嚴謹性、規範性。
4.構建信息***享機制,建立失信行為聯合制裁制度。探索構建信息***享平臺,建立科學的訴訟誠信信息評價體系,聯合打擊失信行為,推動訴訟誠信體系建設。
不誠信訴訟,虛假陳述,不僅擾亂法庭秩序,幹擾司法審判,損害司法權威,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誠信訴訟、虛假陳述,又被稱之為法庭上的“騙子”。行為人利用法院民事判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中的侵占罪和涉嫌詐騙罪,人民法院應結合情況予以制裁、處罰;以捏造虛假的民事關系提起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的、侵占他人合法財產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構成詐騙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檢察機關,偵辦處理,以維護司法權威性和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合法性。
人民法院只有不斷加大打擊虛假陳述、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力度,營造誠信的訴訟環境,制裁不誠信訴訟行為,才能保障社會經濟有條不紊的順利進行。
不誠信訴訟、虛假陳述的表現形式 :
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各級人民法院制定相關規避不誠信訴訟行為法規,結合民事訴訟庭審狀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被認定為虛假陳述,不誠信的訴訟行為 :
1、偽造、變造證據以證明其主張的;
2、在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已履行舉證義務後,仍虛構法律關系及相應事實進行抗辯的;
3、就案件事實的陳述前後不壹、存在重大矛盾且無法作出合理說明的;
4、在主張己方權利時,隱瞞對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5、回避陳述自己參與事實的行為或者對自己知道及應當知道的事實,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記得”等進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6、對自己簽名、蓋章書證的真實性拒不發表意見,經審判人員就法律後果進行釋明後仍拒不發表意見的;
7、對有其他充分證據相互印證真實性的書證仍申請鑒定阻礙訴訟的;
8、對已經掌握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仍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9、其他通過陳述、申請等方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對虛假陳述的規制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重就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主要包括:不予采信行為人的相關陳述,采信對方訴訟參加人的陳述,采信行為人對己最為不利的陳述,降低行為人所舉證據的證明力,提高行為人就某壹事實進行證明的證明標準,不予準許行為人的相關取證、延期舉證或鑒定申請等;
2、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主要包括:相應的訴訟費、公告費、鑒定費以及對方當事人主張因行為人虛假陳述而增加的其他訴訟成本;
3、面臨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拘傳、訓誡、罰款、拘留等;
4、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偵查部門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5、對虛假陳述訴訟參加人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司法建議並限期整改、反饋。
對虛假陳述、不誠信訴訟行為的處罰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