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商品收入:根據交易活動發生的地點確定。
2.提供勞務收入:根據勞務發生地確定。
3.財產轉讓收入:①房地產轉讓收入根據房地產所在地確定。②轉讓動產取得的收入,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或者場所確定。③轉讓股權投資資產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根據分配收益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6.其他收入: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企業收入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
征稅對象
1.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或者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所得的原則。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其中:(1)銷售商品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財產轉讓所得;(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