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企業所得稅 資產損失 專項申報有哪些? 要明細。

企業所得稅 資產損失 專項申報有哪些? 要明細。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屬於清單式申報的是列舉式,除此之外,都要專項申報。從第四章到第七章都是各項損失的申報要求。

擴展資料:

本詞條缺少名片圖,補充相關內容使詞條更完整,還能快速升級,趕緊來編輯吧!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於2011年3月31日經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 25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附則8章52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實施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廢止。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

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三條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

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可適當延長。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與申報

  • 上一篇: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納稅籌劃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
  • 下一篇:壹般納稅人房租發票可以抵扣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