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和可抵扣項目的金額。
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虧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營業外支出、經營損失和投資損失。此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進行調整。
除了成本、費用和損失之外,企業所得稅的法定扣除項目還規定了壹些根據稅收法規需要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扣除利息費用。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2.應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了已實施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
但是,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是不扣除的。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相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來界定“合理”。
3.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此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應納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相應提高。
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不予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社會招待費。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當在下列限額內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壹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額(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兩證合壹”的方法。
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到60%,以區分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統壹的比例去除業務招待費的個人消費部分;
另壹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定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用於防止部分企業為了不增加40%的業務招待費,使用多開的發票甚至假發票來抵扣業務招待費。
6.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允許在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和基數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
7、扣減殘疾人保障金。納稅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和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除外。手續費可以在付款時直接扣除。
10,計提壞賬準備,扣除壞賬準備和商品折價準備。納稅人提取的呆賬準備和壞賬準備,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提取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稅時扣除。
11.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或出售固定資產時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允許在計稅時扣除。
12.由於存貨損失、損壞和報廢而造成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凈損失的扣除。納稅人因盤虧、毀損、報廢造成的固定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盤虧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
這裏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因存貨損失、毀損或報廢而發生的流動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存貨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稅前扣除。
13,扣除總公司管理費。納稅人向總機構繳納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
14,債務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債務利息所得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5,扣除其他收入。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征或退還的流轉稅,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以外,其余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16,扣除損失賠償。納稅人每年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二、不得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1,資本支出。指納稅人購建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應當通過折舊逐步攤銷。
2、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自行購買無形資產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轉讓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不得直接扣除,而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3.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在未轉為重大損失前,不得在稅前扣除。
4.非法經營的罰款和沒收財產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律法規、有關部門罰款、罰沒財物損失不得扣除。
5.各種稅的滯納金、罰款、罰金。稅務機關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的罰款,以及上述以外的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6、自然災害或事故有賠償損失。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7、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目的的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8.各種贊助費用。
9.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
擴展數據: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權責發生制計算。同時,關於分期付款銷售貨物、長期工程(勞務)合同和其他業務經營的規定,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確定:
1.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購買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根據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如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的加工制造。對於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其他企業,可根據完工進度或已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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