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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計算明細

(二)允許扣除的項目。

允許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除上述規定的具體內容外,還應掌握以下規定: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從金融機構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按照不高於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數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利息支出是指所購建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各項貸款的利息支出。竣工決算投產前的利息應全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抵扣。稅法也不允許扣除企業因銀行任意加息而多支付的利息。此外,納稅人的集資利息支出,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應當按照應納稅工資額扣除,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除外。支付的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按實際扣除;超標部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稅工資月最高扣除額為550元/人。個別發達地區確需超過此限額的,應在不超過20的範圍內報財政部審批。

(三)納稅人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應納稅工資總額的2%、14%、1.5%扣除,三項經費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4)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的捐贈,允許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扣除(金融保險企業1.5%),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企業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允許扣除額的計算程序為:1。調整收益,即剔除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計入企業收益;2.將調整後的收入乘以3,計算出公益和救災捐贈的法定扣除額;3.調整後的收入扣除法定的公益和救濟性捐贈後的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期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低於收入3%的,應當據實扣除。

(五)財政部規定的納稅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招待費,應提供準確的記錄或憑證,經批準後準予扣除。

(六)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比例內扣除。

(七)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允許扣除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此外,納稅人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也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八)納稅人通過經營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但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用不得直接扣除,支付給承租人的手續費和安裝交付後支付的利息可在付款時直接扣除。

(九)納稅人按照財政部規定提取的呆賬準備金和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未計提壞賬準備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納稅人已作為費用、損失或壞賬處理的應收賬款,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0)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在政府債券二級市場買賣政府債券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納稅人轉讓各種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12)納稅人當期因存貨損失或毀損而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凈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扣除納稅人提供的存貨數據。

(13)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外幣結算的存款、借款和匯兌發生增減變化時,因匯率變動而由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收入或在當期扣除。

(14)納稅人按規定向總機構繳納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予以扣除。總行節省下來的管理費可以結轉下年使用,但下年的提取比例要相應降低。此外,這壹規定也適用於按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比例向主管部門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5)納稅人加入工商聯繳納的會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剩余的會費可以結轉到下壹年度,但會費的數額應該減少。

(16)納稅人按省人民政府統壹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7)企業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在稅前列支。

(18)盈利性企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但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加65,438+00%以上(含65,438+00%),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直接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漲幅未達到65,438+00%以上的,不能抵扣。實際發生額的50%大於應納稅所得額的,未超過50%的部分可以抵扣,超過50%的部分當年或以後年度不予抵扣。

(3)不能扣除的項目。

根據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1)資本性支出。(2)無形資產轉讓和開發支出。(三)非法經營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4)各種稅的滯納金、罰款、罰金。(5)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的賠償,既不計入所得稅總額,也不在稅前扣除。(六)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扣除額。(7)各種贊助費用。(八)納稅人向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其應納稅所得額無關的貸款擔保的,被擔保納稅人因被擔保方未清償貸款而承擔的本金和利息,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9)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10)向買方銷售商品的返利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11)糧食白酒(含薯類白酒)廣告費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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