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總額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總收入包括:
1.生產經營收入。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營業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經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其各項財產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3.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所支付的利息,其他單位所欠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金收入。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和其他財產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版稅收入。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等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6.股息收入。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分享的股息和紅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物資和現金的盤盈收入、教育費附加的退還、包裝物押金的收取和提取、接受捐贈收入等。
納稅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在我國,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對象是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但並不是所有的所得都需要納稅。
(1)必須是合法來源的收入。
(2)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必須是實物或貨幣。
(3)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必須是實物或貨幣。
(四)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包括中國境內和境外所得。
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①提供勞務收入應當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二)銷售商品收入,應當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3)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以動產轉讓的機構、企業、場所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該項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或者地點確定;
⑥其他收入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捐贈和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