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收入的確認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根據其書面協議或法院裁決對債務人的債務做出讓步的事項。因此,在發生債務重組時,企業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將債務重組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稅法規定,此類收益應當作為當期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企業轉讓股權收益,應當在轉讓協議生效、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畢時確認收益的實現。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取得股權發生的成本後的收入。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收益時,不得在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扣除按股權可分配的金額。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股權成本的確定方法為:支付現金取得的投資資產,應當以購買價款為基礎;以現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應當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基礎。
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入的確認
企業從股權投資中取得股息、紅利等收益時,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認收益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者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者企業不得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基於收入的預付款賬戶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現企業的“預收賬款”余額很大。對應於合同、交貨等。,預付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也屬於稅收收入。在企業的最終匯算清繳中,由於延遲確認會計收入,忽略了此事的納稅調整,導致應納稅所得額被低估。
作為銷售
視同銷售在會計上壹般不確認“會計收入”,但視同銷售收入屬於“稅收收入”,因此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用於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貨物、財產和勞務,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補貼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應在取得財政補貼當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