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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第七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稅收減免-稅收抵免

公式中的減免稅是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稅收優惠規定減免稅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是指按照我國境外稅法和有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七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限額,是指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信用額度按國別(地區)計算,不按項目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信用額度=在中國境內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自某個國家(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在中國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說的五年,是指從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超過從境外企業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額的年度起連續五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的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壹條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該納稅年度的有關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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