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
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4號)第壹條的規定,
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壹條的規定,可視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費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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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五險壹金的會計分錄
累積時間:
借方:生產成本/管理費用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單位部分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從工資中扣除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部分:
借:應付款項-工資和薪金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應付職工-社會保險(個人部分)
應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
繳納五險壹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應付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應付職工-社會保險(個人部分)
應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