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並報送下列相關資料:
(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納稅人申報年度所得稅時,應提交完整的年度申報表,並填寫納稅申報表的所有欄目。如果沒有相關業務,他們應該填寫空白項目或表格。應特別註意附表3“稅收調整表”。無論是否有納稅調整,都應如實填報相應欄目。如無納稅調整,應如實填報1欄“賬戶金額”和第2欄“稅額”。
網上申報、使用IC卡的納稅人,應取得電子形式的納稅申報表進行備案,同時在2011前向稅務機關征收窗口提交已上傳成功的紙質納稅申報表。
手工申報的納稅人,可參考本光盤附件四或登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下載,壹式兩份。申報時,稅務機關留存壹份,納稅人留存壹份。
(2)財務報表
(三)備案的相關信息。
(四)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分支機構的稅收征收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款情況。
(5)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署的代理合同,並附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事項、原因、依據、計算過程、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交易的,同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關聯交易年度報告》。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1,由稅務機關審批的事項,提交稅務機關的批復復印件;
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的事項,並提交相關備案材料。
2.減免稅企業:凡在2010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稅收優惠的企業(即已在年度申報表附表五中填報相關項目的),應在年度申報表中壹並報送減免稅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
3.退稅企業:年終匯算清繳後因多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退稅的企業,應隨年度申報表壹並提交《北京市朝陽區國家稅務局退稅申請書》及退稅相關材料。
4.零申報企業:經審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納稅申報表主表中除第26行“稅率”以外的所有行均為零,或者第1-12行“利潤總額”為零或者納稅調整後的所得(第23行)為零。
5.虧損企業:應書面詳細說明虧損原因,由法人簽字蓋章,隨年度納稅申報表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6、在主表和附表的任何“其他”行填寫數據時,應逐壹詳細填寫“其他”行的數據,由法人簽字,加蓋公章,連同年度納稅申報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7.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含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債務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等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收入和其他免稅收入項目信息,請參見本指南第六部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的相關規定。
8.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的說明;
(二)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明細表(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總額)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的說明;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比例的說明;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R&D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的說明。
上述信息的計算和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南》的有關規定。
享受新法規定的過渡性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待遇的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和納稅申報。
9.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
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的年度結算,按照《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388號[2010])的有關規定辦理:
(壹)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在免稅資格有效期內,每個納稅年度申報匯算清繳時,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非營利組織關於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免稅條件,是否受到登記機關處罰;
2.對取得免稅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除說明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免稅條件、是否受到登記機關處罰外,還需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年檢結論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