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3號,2016);
規則三。
首次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1)稅務資格備案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殘疾軍人(等級1至8級)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障礙者的,應當提供精神障礙者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和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證明精神障礙者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書面材料。
(三)殘疾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逐頁加蓋公章。
第五條?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