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地區負責人的職責:
區長領導區政府全面工作,擁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權;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區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區長根據各自分工協助區長工作。
區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也可以委托副區長召集上述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區長負責簽署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文件,對外簽訂合同,簽署提交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案,任免人事等文件。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