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企業和綜合服務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申報出口退(免)稅,並提交《代理退稅備案表》。
(2)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先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合服務企業開具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合服務企業退稅的憑證。代理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三)退稅綜合服務企業應退稅額按照退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
代理退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退稅金額=金額×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
(四)綜合服務企業應參照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的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退稅,並提交《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退稅申報表》、《外貿企業代退稅專用發票(抵扣)》等申報材料。
(五)綜合服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綜合服務企業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審核辦理代退稅。代理退稅款應退回生產企業提供的代理退稅賬戶。
(六)綜合服務企業應當規範履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35號第九條規定職責的詳細記錄等資料以及每筆退稅出口業務涉及的合同(協議)、憑證等資料的裝訂、保管和留存。綜合服務企業代理出口退稅業務,單證備案參照《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業務單證備案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