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地和香港簽訂的稅收協定下,如果香港公司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則適用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稅率可以從10%降為5%,意味著直接減少了壹半的稅務成本。
然而針對非居民企業來自於中國內地的股息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從而適用稅收協定優惠待遇,壹直是跨境稅收領域的熱點問題。“受益所有人”的七個判定因素,從非居民企業履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所得的控制權等多維度來判定其是否具備充實的商業實質。
針對非居民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0號(30號文)中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安全港的概念。
今年2月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9號(9號公告)更新和收緊了部分中國稅務機關對於“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規則;
但同時9號公告保留和擴大了股息所得適用的安全港範圍以及提出了境外多層控股架構下股息所得可適用“相同國家/相同協定待遇規則”,為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途徑帶來了更多思路也提供了更多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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