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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問如何辦理先征後退的企業所得稅退庫業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規定,先征後退的企業所得,按下列程序辦理退庫:(1)中央企業(含中央獨資企業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以及符合《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先征後退的所得稅,統壹由企業總機構向財政部有關司提出申請,並附稅款的原始繳庫憑證及復印件壹份(納稅憑證復印件由財政部留存),經財政部審批後,開具“收入退還書”,由中央總金庫從中央國庫庫款中退付。各地方財政應承擔的部分,年終由中央財政通過結算扣回。(2)其他企業需要先征後退的所得稅,由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向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簡稱“專員辦”)提出申請,並附稅款的原始繳庫憑證及復印件壹份(納稅憑證復印件由專員辦留存),經專員辦會同地方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由專員辦開具“收入退還書”,經納稅地國庫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後辦理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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