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攜帶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或其他證明房屋性質的材料,由地稅局和征收單位用於確定出租房屋性質和辦理相關納稅手續;
2.繳納稅款後,由地稅局或代收單位為出租人開具完稅證明;
3.房屋出租人在當地稅務局或有條件的代征點為承租人申請代開發票(代征點不具備為承租人代開發票條件的,可持完稅證明到房屋所在地地稅局申請代開發票)。
房屋租賃發票開具如下:
1.出租方應申請開具發票並納稅,公司憑發票支付管理費(按月支付)或遞延費用(按年委托支付);
2.租金發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不能是同壹個人。根據稅法規定,發票由收款方開具。代地稅,需要交稅並帶現金,租房合同,產權證,房東本人和營業執照;
3.房租發票由房產所在地地稅局開具,地稅局代為開具。
4.需要提供的材料有:雙方租賃合同復印件、業主房產證、業主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