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美與丁,合同成立。佳美向外地甲、乙、丙、丁四家木材公司發函,為要約邀請。丁復函,表明貨物價格、數量、付款運輸方式,合同實質內容,為邀約。佳美同意函為承諾。函件均到達雙方公司,合同成立生效
2、李某1980年1月出生,於1995至1997年在N鄉中學讀初中,無獨立收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父母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李某父母經常為其交錢糧,等同於李某本人所交,表述中不能看出不自願,但是李某的父母以飯菜款已結清為由拒絕給付,理由成立。
管轄法院到李某所在地法院,案例中不明。
結論就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