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文件主要有中央“六部委”《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央“八項規定”、中央監察部《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嚴格執行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等規定,除國家規定的特崗津貼補貼外,不得擅自發放除工資以外的任何津貼補貼。發放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要嚴格堅持文件規定的範圍、對象、標準,不得擅自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同時要報區人社、財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納入工資統壹發放。此外,不準違反規定擅自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獎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和國審計署收藏《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