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壹是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無論補貼收入來自哪裏,屬於哪種補貼,只要符合上述通知的三個條件,都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否則,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