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未服現役滿12年的義務兵和士官退出現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其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由軍隊支付壹次性退役金,壹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發放經濟補助的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壹次性退休費和壹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和專場招聘會,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年限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