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必須由供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企業在申請出口貨物退稅時附送該繳款書據以申請退稅。納稅人應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開具。
二、服務對象
納稅人。
三、納稅人辦理時限
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在出口企業申請出口退稅以前。
四、資料提供
(壹)驗證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明。
(二)報送主表
(三)附送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
五、辦結期限
當場辦結。
六、政策依據
《關於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7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1996]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4]10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5]43號)。
七、納稅人註意事項
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繳款書如有偽造、塗改、非法購買等行為的除不予退稅外,按騙取退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