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是中國公民和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但不包括具有中國國籍但未在中國大陸定居的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同胞。
在中國境內居住,每次出境不超過30天或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累計出境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中國稅收居民可以享受中國政府與締約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核心證件。只要符合稅法和稅收協定的相關標準,且相應的應納稅行為發生在與我國政府簽訂稅收協定的締約國,經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即可取得身份證明,進而享受相關稅收協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企業或個人也可申請。
提供信息:
(壹)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等。).
(二)申請人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且無住所的個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完稅證明復印件或未繳稅款的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