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內容包括:
(1)納稅人向付款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已經向付款人的納稅人收取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證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付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