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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出臺電動車上牌新規

法律解析: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必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即可以人力驅動。這從根本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劃清了界限,也是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必要前提。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條申請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繳納或者免征車船稅的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海關不予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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