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還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扣繳登記。
擴展數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開展以下壹項或多項業務:
(壹)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經營服務。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成員主要是農民;
(二)以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目的,為成員服務;?
(三)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金額)比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