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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鄉鎮補貼發放細則

法律分析:1,在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200元,10年的260元,15年的320元,20年的380元,25年的440元,30年的500元。

2.對少數條件特別困難的偏遠鄉鎮,經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批準後,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0元。

3.補貼從到鄉鎮工作的當月開始按月發放,從2015 1開始執行。如果因脫產學習、借調等原因離職超過1個月。,不發放補貼;調離或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退休後的次月起計算。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工作的意見》3頁。繼續落實向貧困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單位傾斜的工資政策。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其他區域性事業單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按國家政策制定高等級工資或薪級。定期調整艱苦邊遠地區補貼標準,提高納入艱苦邊遠地區補貼實施範圍的貧困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水平。指導地方落實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切實發揮政策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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