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征稅範圍:
(壹)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工礦園區區域範圍。
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