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帶的資料如下:
1、申請人或者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銀行的賬戶證明;
3、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4、有關的合同、協議登記;
5、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稅務登記證使用主體具體如下: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