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要到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規定:
第十條 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壹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擴展資料:
壹、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
其征稅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二、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應當攜帶和提交以下材料:
1、《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2、車主身份證明
3、車輛價格證明
4、車輛合格證明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網—關於車輛購置稅劃轉稅務機關征收的通告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