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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壹般納稅人需要準備的材料。

可以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2號令,網上有。

(1)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實地核查。經核查壹致,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填表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申請,制作文書受理回執,並將相關材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表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實地檢查,並制作檢查報告。?

檢查報告須經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和稅務檢查員確認。?

實地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在場。?

現場檢查的範圍和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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