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壹年度綜合收入不足6萬,但個人所得稅已提前繳納。
2.以前年度符合享受條件,但預繳稅款時未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
3.由於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壹致。
4.沒有用人單位,只有勞務報酬、稿酬、版稅收入,所有稅前扣除都需要通過最終結算。
5.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的稅率。
6.預繳稅款時,享受或不完全享受稅收優惠。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支出,但未預扣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