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按照其銷售的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不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商品,同時提供建築勞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