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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和設立海外辦事處的區別,

設立分公司和設立海外辦事處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功能不同。

辦公室只能做銷售協調,不能做管理;兩個分公司最重要的區別是分公司可以與客戶簽訂合同,開具發票,全面開展業務。

第二,稅收待遇不同。分支機構和辦事處的稅務處理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說,辦事處因為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沒有利潤,所以沒有應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可以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由總機構代收代繳。

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的,由總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出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支機構憑此證明到當地國家稅務局辦理相關手續。總的來說,合並納稅優於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的角度來說,辦事處因為不從事經營活動,不需要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第三,主體地位不同。辦公室不是公司,壹切都要從總公司走,包括開發票和收款。因此,辦公室只是壹個協調的角色。分公司具有壹定的業務能力、民事能力和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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