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征繳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確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不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由稅務機關征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能由壹個機構征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必須統壹合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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