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會管理應從扶貧、權利保護、基本教育、衛生和人道主義援助等方面進行必要的工作,所涉及的到的部門和單位有:
1、文教:即文化部門,教育部門。如文化局、文化站、教育局、教委、體委等等;
2、收入分配:包括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如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等;
3、社會保障:指的就是勞動部門,即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4、社會發展:包括交通、運輸、航運、城建等部門;
5、社會運行及法律保護:包括城管、環保、公安、司法、勞動監察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