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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解釋壹下阿拉巴巴裏的合夥人制度是什麽意思?

“合夥人”提名董事會多數董事,而不是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董事的提名權(合夥企業法)。需要註意的是,阿裏所謂的“合夥人”權責有限,不能直接任命董事;被提名的董事還需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後才能任命。

現代互聯網公司的發展需要插上資本的翅膀。但大量資本的湧入,必然會削弱創始管理團隊的控制力。管理團隊作為互聯網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知識和人力資源),試圖通過創新公司治理結構,在壹定程度上否決公司法“資本多數決”的基本原則,以實現創始管理團隊的控制權和個人利益。

馬雲的“合夥人制度”顯然就是這樣壹種趨勢的體現。JD.COM等公司的雙層股權結構(AB股)的治理結構,其實是壹個目的,只是表現形式不同,只是“換湯不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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