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法:
目前,車輛購置稅采用從價(計稅價值)定額(稅率)計算,即:
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稅率
稅率方面,2005年65438+11之前,車輛購置稅統壹為10%;但15年11月11日至16年2月31,排氣量1.6升及以下的非營運乘用車,均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半政策,即5%,其他車輛仍享受10%。
對於計稅價格,根據購買方式的不同,分為三種計價方式:
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按應稅價值向銷售者支付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率為17%),即,
應稅價值=發票價格÷1.17。
如果是納稅人進口使用的應稅車輛,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比如壹款排量為1.6L的車型,廠家指導價為20萬,實際購買價格為4萬,即開票價格為16萬。理論上計稅值是11.7除以13675元。如果賬單日恰好在6月65438+10月1日及以後,還可以享受“購置稅減半”的政策,即最終應繳稅6838元,節省近7000元。